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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铭川 《南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36(3):103-109
由于比特币投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一直被我国有关部门严厉禁止,导致比特币事实上具有违禁品性质,不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物。但是,由于持有者对其比特币具有财产性利益,侵犯比特币持有会破坏社会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于盗窃他人比特币的行为,仍有必要运用刑法予以打击。就持有者的管理控制能力而言,比特币与无体物比较接近,而与虚拟物品差异较大,加上盗窃纸钱包、硬钱包时并不需要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等原因,对盗窃比特币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更加合理,并且只需要根据情节轻重定罪量刑而不需要计算盗窃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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