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篇
  免费   0篇
综合类   1篇
  2020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一家一户的农地碎片化经营因城镇化和现代农业发展而陷入劳动力不足、生产效益不高甚至土地撂荒等困境,亟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农地,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然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采用个体或私营方式从事农业生产,村集体经济未能由此获得发展,并且,这四类经营主体存在一定局限性,不能完全满足农户流转农地要求。鉴于此,一些地方的村集体在农民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创办合作农场,采用村集体统一经营方式发展农业生产。从海安市GF合作农场实践看,合作农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兼顾了村民个人和集体的利益,增强了村集体经济实力,而且合作农场在“大集体—小承包”体制下拥有更加灵活的经营权,因此,国家和政府在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有必要向合作农场倾斜,使其成为未来农地规模经营的中坚主体。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