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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对刑事责任界定的作用,学界形成了“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理论观点,通过比较可识别该合同的相关约定并不能作为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刑事责任界定的依据。司法实践并未给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刑事责任界定提供统一的裁判标准,即便在案情类似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中的一方“单独犯罪”、双方“单独犯罪”或者双方“共同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等迥异的司法裁判结果均有所呈现。在“污染者担责原则”指引下,按照“污染源控制与排放”的“文义射程”甄别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的“污染者”身份,并依法认定其刑事责任。对于不符合“污染者”身份的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构成共同犯罪,则以“污染者”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期实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刑事责任的“分层”界定。  相似文献   
2.
目的:进行使用羊膜镜围产期监测高危妊娠产妇羊水污染程度分析。方法:105例高危妊娠产妇和45例正常妊娠产妇围产期接受了羊膜镜羊水监测。结果;105例高危妊娠产妇中发生两组Ⅱ度以上污染者71例(67.62%),明显高于正常妊娠产妇(4例,8.89%)(X^2=6.26;P〈0.01),同时前者平均羊水污染分级也明显大于正常妊娠产妇(t=2.960;P〈0.01)。结论:高危妊娠产妇羊水污染发生率较高,且程度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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