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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弗林案中,美国法院认为通过外周血干细胞单采技术从血中获取的造血干细胞是血液的子部分而非骨髓的子部分,因而《国家器官移植法》的补偿禁令不适用于此项新技术?尽管此判决具有些许瑕疵,但其确立了骨髓捐献的补偿机制,对增加骨髓造血干细胞移植具有积极的政策意义?对于采用外周血干细胞单采技术进行的骨髓捐献,我国应允许补偿机制,现阶段应优先考虑社会规律而非自然规律,因而对此问题宜准用《献血法》而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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