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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新乡医学院学报》2015,(11):1036-1040
目的了解司法鉴定中应激事件与精神障碍的因果关系评定特点,为提高此类案件鉴定质量提供参考依据。方法采用一般资料登记表对符合纳入标准的110例被鉴定人进行资料收集,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男女年龄(χ2=10.253,P=0.000)、婚姻(χ2=8.359,P=0.015)、职业(χ2=15.344,P=0.009)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男性18岁以下的比例(47.2%)高于女性(19.3%)(χ2=9.690,P=0.001),18~40岁的比例(35.8%)低于女性(61.4%)(χ2=7.176,P=0.007);男性未婚比例(54.7%)高于女性(28.1%)(χ2=8.067,P=0.004),已婚比例(41.5%)低于女性(68.4%)(χ2=8.052,P=0.004);男性农民比例(32.1%)低于女性(61.4%)(χ2=9.477,P=0.002),学生比例(47.2%)高于女性(17.5%)(χ2=11.111,P=0.000)。男女体型(χ2=11.647,P=0.003)、伤前性格(χ2=16.377,P=0.000)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男性瘦弱者、内向者比例(37.8%,41.7%)高于女性(12.3%,14.8%)(χ2=9.608,P=0.001;χ2=8.130,P=0.004)。未成年与成年被鉴定人家属反应程度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3.030,P=0.000)。未成年被鉴定人家属反应强烈者比例(75.7%)高于成年被鉴定人(41.1%)。家属反应程度与被鉴定人的年龄有显著关联性(χ2=18.022,P=0.000)。家属反应程度与被鉴定人的社会功能受损情况也有关联性(χ2=7.103,P=0.029)。男性神经症症状群出现频度(47.2%)低于女性(71.9%)(χ2=7.015,P=0.008)。应激事件与法律关系评定有关联性(χ2=45.975,P=0.031)。鉴定诊断与法律关系评定显著关联(χ2=155.067,P=0.000)。结论性别、年龄、性格等因素影响个体对应激事件的反应,鉴定时应综合考虑各影响因素,规范诊断,合理进行法律关系评定。 相似文献
3.
目的分析司法鉴定中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特点及相关因素。方法用自编的调查表对2013年度在我所鉴定的与颅脑外伤有关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全部案例406例进行回顾性调查。结果与颅脑损伤有关的精神障碍中,男性287人(70.7%),女性119人(29.3%);工人和个体户358人(88.2%);初中以下学历者369人(90.9%);排在前四位的精神障碍诊断分别是:器质性遗忘209人(51.5%),器质性智能损害128人(31.5%),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34人(8.4%),器质性人格改变23人(5.7%);部分案例被鉴定人心理评估有不合作现象。结论在我所鉴定的颅脑外伤致精神障碍案例有一定地区特异性,男性多于女性,工人和个体户所占比例高,低文化程度者比例高;重型颅脑损伤者多表现为智能损害,轻型及中型颅脑损伤者多表现为记忆损害;部分被鉴定人在鉴定时存在不合作现象。 相似文献
4.
目的探讨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的性别差异,了解比较男、女被鉴定人的不同特点。方法对1991年1月-2003年由公、检、法、司送我院进行鉴定的192例案例资料进行调查。其中男性106例(A组),女性86例(B组)。采用x^2检验对两组数据进行分析。结果两组在一般人口学、鉴定案由、法律能力和法律关系、责任能力的评定及精神疾病分类中的癔症、反应性精神病等方面均有显著性差异(P〈0.05或〈0.01)。结论司法精神病鉴定中以男性鉴定案为多,且多为暴力案件,性侵害案件;女性多为精神损伤、离婚案、性受害案,且比率极低。男、女性别差异的确切原因不明。 相似文献
5.
6.
王彪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8,29(7):776-778
鉴于专业鉴定对于化解医疗纠纷的极端重要性,作者从法律实务角度对两种鉴定模式(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从专业性、组织程序、适用范围、时间经济成本四个维度进行对比分析,着重提出发挥法院引导作用、创新医学会鉴定方式、多渠道保障司法鉴定独立性等若干建议以期充分发挥两种鉴定模式的各自优势,共同服务于医疗纠纷的化解。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经常遇到因交通肇事所致的人体各类损伤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然而由外伤致“假性动脉瘤”需鉴定的案例实属罕见,笔者对鉴定的一例报道如下,供同道们商榷。 相似文献
8.
9.
案例一
自2011年7月起,余某在某区妇幼保健院建档,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多次接受产检,其中包括6次产前B超检查,未被告知异常。2012年1月10日余某在该医院产下一名男婴,男婴被诊断有右肺发育不全,脊柱侧弯、伴椎体畸形等。2013年,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①余某之子产后诊断的异常属于先天性疾病,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且由于目前医学发展的局限性和胚胎的发育特点,无法在产前明确诊断,需产后进一步检查确诊,医院产前未予以诊断不违反诊疗常规。②医院产前检查过程中对胎儿进行必要的畸形筛查,未违反医疗常规。③医院对余某及新生儿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综上认为医院对余某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通过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当庭质询,法庭未允许原告的重新鉴定申请,但是,责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补充鉴定意见。补充意见表述为:被告医院在脊柱生理曲度改变的告知中,存在不确切的过失,建议参与度为B级(1%~20%)。法庭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确定残疾赔偿金等的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10.
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务院于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国民对于医疗事故的认识有了日益成熟的表现,同时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成了热点话题。其中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的适合性和合理性成为争论的焦点。医学专家和法律界人士分别代表了不同的观点,本文从专业人士的角度,谈谈对他们的认识以及对我国医疗事业的影响。1定义和内涵1.1医疗鉴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医疗鉴定是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鉴定是指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