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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比较司法精神病鉴定中躁狂发作与抑郁发作患者暴力犯罪行为的特点及其责任能力评定结果。方法对2000年1月至2010年12月在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科所鉴定的33例躁狂发作和30例抑郁发作患者暴力犯罪的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抑郁发作组凶杀案件(53.3%)显著高于躁狂发作组凶杀案件(18.2%)的比例(P〈0.01);在居住地、作案地点及与受害人关系等奈目两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两组责任能力评定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躁狂发作和抑郁发作者的暴力犯罪行为特点各自不同,这可能与两者的疾病症状表现、严重程度以及辨认和控制能力差异有关。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以类躁狂症状为首发症状的麻痹性痴呆个案的司法鉴定,旨在引起同道们对此类疾病的重视,以便在法医精神病鉴定工作中能够更好的辨别。  相似文献   
3.
目的探讨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伤害案件的特征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方法采用自制的故意伤害案件司法鉴定资料调查表,运用回顾性调查方法,收集2009-2012年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科187例故意伤害案例完整鉴定材料,对被鉴定人人口学特征、临床特征、作案前监护情况、治疗情况、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不同鉴定申请者所申请的鉴定结论进行分析,比较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障碍患者犯罪学特征。结果由司法机关申请的其鉴定结论为无责任26例(50%),由被鉴定人本人、代理人或家属申请的其鉴定结论为完全或限定责任88例(73.3%)(χ2=9.191,P0.05)。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案例中伤害亲属、同事等熟悉人和陌生人者分别为59例(56.73%)和45例(43.27%)。诊断为癫痫、神经症等其它精神障碍者伤害熟悉人和陌生人分别为19例(32.20%)和40例(67.80%)(χ2=9.075,P0.05)。作案为病理性动机、现实动机、混合性动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分别为80例、24例和0例。其他精神疾病患者分别为14例、42例、3例(χ2=45.277,P0.01)。精神分裂症患者突然作案63例,其他精神疾病患者20例(χ2=10.721,P0.05)。在公共场所或在家中作案58例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其他精神疾病患者21例(χ2=6.135,P0.05)。163例精神障碍患者中,63例(38.6%)从未到任何医院就诊,76例(46.6%)因各种原因无人监管。结论故意伤害案多发生于男性、受教育程度低以及体力劳动者和无业者,年龄以30岁左右多见;司法机关申请鉴定的案例其鉴定结论为无责任,高于由被鉴定人本人、代理人或家属申请的案件;实施故意伤害的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不充分及得不到有效监护情况较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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