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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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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执业医师法》的颁布,对于进一步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执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执业医师法》及卫生部有关配套文件规定,我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1、召开全省贯彻执业医师法工作会议。为做好1999年度全省医师资格认…  相似文献   

2.
医疗机构在《执业医师法》实施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实施,给医院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医疗机构作为医师执业的地点,具有在集体办理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方面、注销医师执业注册的报告方面、保障医师实现权利义务和履行执业规则方面、对医师的考核和培训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如不履行法定的权利义务,医疗机构可能将承担法律责任。文中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实施后医师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医疗机构、医师与患者之间的医患法律关系的变化,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可能在医师的管理体制、医师的人才流动和医师队伍的优胜劣汰等方面促进医院管理体制的改革。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简称《执业医师法》)自1998年6月26日颁布,1999年5月1日起实行至今已近3年了。《执业医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医师执业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和保障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1 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是依法加强执业医师管理工作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这一法律的颁布对规范我国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执业医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维护执业医师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也标志着我国大陆地区医师制度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1-2]。但是在《执业医师法》的施行过程中,由于对中西医师的执业类别、权限,尤其是处方权限的相关  相似文献   

5.
医疗机构在《执业医师法》实施中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实施,给医院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医疗机构作为医师执业的地点,具有集体办理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方面、注销医师执业注册的报告方面、保障医师实现权利义务和覆行执业规则方面、对医师的考核和培训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如不覆行法定的权利义务,医疗机构可能将承担法律责任。文中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实施后医师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疗机构与  相似文献   

6.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后的几点见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医师法后,深刻认识到:目前,应加深从法律关系高度认识执灶医师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纠正认识偏差、特别是不能将执业医师法片面理解为管理和限制医师或针对医师的法律,也不能孤立地当作是为了保护病人的法律。实施执业医师法的意义是促进医疗管理法治化和医院建设规范化及医院的内涵建设。要认真贯彻执业医师法治化和一是管理者树立法治观念,加强执法法制教育,带头学法用法,强化依法管理;二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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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允许在职医师开办诊所的条例"在2014年5月正式实施,鼓励有资质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有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医师开办私人诊所是医师多点执业更为具体的一种形式,是对我国医疗卫生体系深入改革的探索,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在职医师开办诊所的意义1.对现行法律制度的一定突破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取得"医师资格  相似文献   

8.
我国医药卫生行业肩负着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神圣职责。医药卫生行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了加强行风建设、转变服务理念、展现医药卫生行业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要逐步规范执业医师管理。从1999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以来,执业医师规范化管理得到了加强,但由于人员和配套设施等因素的限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工作实践,笔者就执业医师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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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业医师 1.1 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21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权利,第40条规定了侵犯医师权利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业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这是法律所规定的状态,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2022年3月1日起新施行的《医师法》明确规定了医师多点执业制度,为医师开展多点执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不容忽视的客观现实是,《医师法》对医师多点执业的具体要求和风险分担未予以规定。有鉴于此,通过介绍我国《医师法》关于多点执业内容的规定与现今医师多点执业的形式,借助司法实践成果,分析多点执业医师与多个医疗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在多点执业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进一步得出医师多点执业制度的完善措施及对策,进而保障医师多点执业的有序发展,促进和谐的医患关系。  相似文献   

11.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5月1日将正式施行。[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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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区医学》2007,13(3):3-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3.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简称<执业医师法>),以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护人民健康,将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执行。这是卫生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执业医师法》的主要内容,大体包括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医师注册制度、执业医师的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制度及考核培训制度等。为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人事部6月28日联合下发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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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 ,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 ,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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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发〔200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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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简称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的颁布保障了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了人民的健康,促进了医疗人才的流动和医疗市场的开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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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领布实施,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医师队伍提供了法律保津,明确规定了医师的职责和义务,从法律上保降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师队伍的管理,依法行政。为配合今年5月1日在全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卫生部于4月24日在北京共同召开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万长彭佩云、吴阶平、何鲁丽,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朱开杆主持。彭佩云副委委长和张文康部长就如何贯彻实施《执业医法》发表了重要讲话,现予以摘要发表,以供各地学习贯彻。  相似文献   

19.
目的对多年来医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梳理出当前医师执业管理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提出《医师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方法通过查阅文献、专题研讨、专家咨询等,对《医师法》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修改建议进行了探讨,本研究侧重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兼顾与之相关的一些问题。结果现行的《医师法》存在诸多缺陷和立法空白,已不适应医师队伍管理的需要,结论亟待修改《医师法》,完善医师法律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相似文献   

2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 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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