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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药品标准》2004,5(5):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质量管理,现将《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质量控制指导原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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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放射性药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四类特殊药品之一,具有药品和放射性两种属性,国家对此实行特殊管理。过去,由卫生防疫、环保、公安等部门对放射性药品使用单位从防护、污染、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按卫药字(89)第11号关于贯彻执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医疗单位核医学科(或同位素室)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环保部门进行验收,合格的发给《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工作已按卫生部、公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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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导报》2007,26(5):I0001-I0001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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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新规定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3,自引:2,他引:3
2005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自《条例》施行之日,《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将原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环节的审批、监管职能调整到卫生行政部门。为配合《条例》的实施,卫生部相继发布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等配套法规,发布了新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以及对医务人员使用该类药品的培训和考核要求。这些法规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供应、处方使用、药品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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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对医疗机构制剂在医疗机构之间的调剂使用作了严格规定:“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依据此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8月1日开始施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对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相关的许可、检验和监督管理制订了更为详尽的规定。现就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今后如何完善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有关的规定阐述个人意见,供有关部门及关注此项工作的同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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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处方集制定的原则与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贾晋生 《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08,2(20):125-126
卫生部2006年第53号令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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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其医疗机构采购进口药品时,供货单位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时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同时提供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准许证》复印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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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 ,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 ;但是 ,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药品管理相对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了新的补充 ,处罚的尺度上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明确提出了药监部门在审理经营、使用假劣药品案件时 ,要考虑管理相对人的主观因素 ,即判定管理相对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根据情节决定管理相对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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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包括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环节。《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分别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方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配制制剂。但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实施许可证制度比较放松,助长了“以药养医”之风。实际上,医疗机构自行配制制剂应该属于药品生产范畴,而不仅限于使用范畴。我国已经有《药品管理法》,近期又公布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条例》第四章的规定,严格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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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医疗机构使用假药,是否可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作为禁止性条款,即认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另外,《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否也可作为禁止性条款,即是否可以直接陈述,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广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邦龙)答: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先引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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