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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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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年十月一日新《刑法》即将实行。新《刑法》增加第三百三十五条“危害公共卫生罪”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此,广大医务人员要认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行医,对就诊者及自己负责,谨防医疗事故触犯刑律。 过去,用以规范医疗事故处  相似文献   

2.
曹继伟 《首都医药》2009,16(5):58-58
近年来,通过互联网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犯罪分子违法生产药品,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西药成分,通过互联网做广告,利用邮政渠道或者快递公司销售药品,严重威胁了广大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近期,药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盘踞在北京从事制、售假药的团伙进行了专项打击,强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给犯罪分子以极大震慑。但在给案件定性的过程中,如何定罪成为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制、售假药的行为会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等。本文在此探讨一下应如何对其准确定罪。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医学知识逐渐增多,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1987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己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运而生。然而,《条例》的实施,法规的碰撞将会凸现,配套文件亟待出台。  一、处理医疗事故法规的“摩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新刑法不全一致:新《刑法》第335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并不明确具体;《医疗事故处…  相似文献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也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事件。它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已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分类法有3种。按引起紧急状态的原因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事件;一类是由人为因素或社会动乱引起的突发事件。按发生原因分为6类:一…  相似文献   

5.
<正>199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以后,使无偿献血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威海市顺利实现了有偿献血向无偿献血的转变。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节约血液资源,降低经血液途径传播传染病的危险,依据《献血法》规定健康适龄公民一次献血量  相似文献   

6.
目的探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对药监部门执法的影响。方法通过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订前后进行比较、分析、思考,提出在修订后的《刑法》下,药监执法发生的变化及注意事项。结果与结论修订后的《刑法》增强了药监部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可操作性,但执法过程中药监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机制亟待建立。  相似文献   

7.
李怀胜 《中国药事》2020,34(5):508-513
目的: 结合《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分析其对刑法药品犯罪罪名适用的影响,并确立药品犯罪条款的立法完善思路。方法: 检索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与药品犯罪相关的条文,分析其修订目的,对照刑法和药品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分析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犯罪的司法适用造成的冲击与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性思路。结果与结论: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重新界定了假药和劣药,导致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适用范围的限缩,但是不能简单化理解为将进口国内未上市的药品行为除罪化,同时在二元化立法模式下,《药品管理法》部分处罚条款的适用范围会非常狭窄,而假药、劣药证据标准的提高会给刑事司法造成直接的冲击。应结合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刑法相关条文和刑法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和更新。  相似文献   

8.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生产、销售假药罪"内容的修改,将对药品打假和药品监管工作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药监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正内容的宣贯,将其作为打击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进一步净化药品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同时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做到涉罪必移。  相似文献   

9.
<正>布鲁菌病是由布鲁菌通过皮肤黏膜、消化道、呼吸道等多种传播途径侵入机体引起的人畜共患的急性或慢性传染病,属自然疫源性疾病。布鲁菌病广泛分布于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我国波及28个省区,流行范围广、危害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其列为乙类传染病。人类感染布鲁菌病后病程较长、反复发作、经久难愈。因此,布病的流行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和畜牧业发展,破坏社会正常的生产与生活。  相似文献   

10.
张爽  张东航 《华夏医药》2006,1(4):307-312
中国新修订的《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新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一医疗事故罪:随后颁布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王晓 《家庭医药》2023,(3):62-63
<正>春季是多种传染病的高发季节,常见的呼吸道传染病主要有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麻疹、风疹、水痘等,常见消化道传染病主要有手足口病、细菌性痢疾等。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染源大多是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其病原体主要通过空气、飞沫等传播途径而引起感染,患者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热、咳嗽、咳痰等症状。重症者还会发生呼吸困难、器官衰竭等危及生命的严重症状。  相似文献   

12.
梅毒是由苍白(梅毒)螺旋体引起的慢性全身性传播疾病。它主要通过性渠道传播,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乙类防治管理的传染病。该文介绍了梅毒的病理学和血清学检测、实验诊断程序和治疗等领域的研究进展,并探讨了合适的梅毒感染指标的筛选方法。  相似文献   

13.
梅毒是由苍白梅毒螺旋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几乎可侵犯人体全身各器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列为乙类防治管理的病种。梅毒的传播方式主要有3种,即性传播、母婴传播和血液传播。为提高临床输血安全,了解本地区无偿献血者梅毒感染状况,笔者对2006~2009年因梅毒检测阳性而淘汰的无偿献血者做简要回顾分析。  相似文献   

14.
冯萍 《现代临床医学》2004,30(3):180-183
肠道传染病是病原菌经粪-口途径传播并表现为肠道炎症为主的传染感染性疾病,主要症状为腹痛、腹泻,部分病人有发热、头晕、乏力等毒血症状,严重时可引起败血症和急性腹膜炎等.肠道传染病仍为夏秋季节的主要传染病.  相似文献   

15.
冯萍 《成都医药》2004,30(3):188-189
肠道传染病是病原菌经粪-口途径传播并表现为肠道炎症为主的传染感染性疾病,主要症状为腹痛、腹泻,部分病人有发热、头晕、乏力等毒血症状,严重时可引起败血症和急性腹膜炎等。肠道传染病仍为夏秋季节的主要传染病。  相似文献   

16.
登革热和登革出血热是登革热病毒引起的通过伊蚊传播的急性传染病。有明显的季节性、传播快、发病率高,可引起较大的爆发流行。本病在热带和亚热带地区流行,特别是在东南亚、西太平洋地区和加勒比海地区。登革出血热是登革热的一种严重的临床类型,  相似文献   

17.
浅析生产销售假药罪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焦永泉 《中国药事》2002,16(4):214-214
生产销售假药是药品违法行为中危害性最大的一种 ,该罪不仅是《药品管理法》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 ,而且也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点商品之一 ,因此结合《刑法》学习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准确把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罪名和内涵 ,准确划分罪与非罪、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行为 ,依法行政 ,严厉打击药品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 ,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生产销售假药罪 ,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 ,生产 (包括配制 ,下同 )销售假药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中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主要是指用药人因服 (使 )用假药造成的延误治疗…  相似文献   

18.
肠道传染病是病原菌经粪-口途径传播并表现为肠道炎症为主的传染感染性疾病,主要症状为腹痛、腹泻,部分病人有发热、头晕、乏力等毒血症状,严重时可引起败血症和急性腹膜炎等。肠道传染病仍为夏秋季节的主要传染病。[第一段]  相似文献   

19.
<正>一、设立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的必要性 为了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完善刑事立法,加快医疗卫生法制建设,准确及时处理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犯罪,我国刑法有必要设立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首先,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严重地危害宪法和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仅损害了病员的生命健康权,而且严重妨碍了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这与医疗工作中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医疗崇旨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原则相悖,常常引起医患矛盾和纠纷,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其次,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其规定为犯罪是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护人民健康。”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说,这些法律规定为维护病员的生命健康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刑法对重大医疗  相似文献   

20.
刑法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强有力武器。为了弥补《药品管理法》中行政处罚手段的不足,加大对制售假药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1997年新修订《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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